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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志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彤旺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伸港分行
111年6月5日
100,000元
H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