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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集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西 
代  理  人  林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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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全益股份有限公司王義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4月17日
439,131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