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代 理 人 洪維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日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