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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陳建忠即忠尚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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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詠承建設有限公司 李梅華
三信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7月12日
252,000元
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