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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瑞雲 
代  理  人  黃賜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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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伍興原料實業有限公司卓瑞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11年10月31日
253,969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