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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良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豪   

訴訟代理人  張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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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蔡秀清
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1年11月5日
250,569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