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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慶明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採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09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矽鋊工業有限公司謝麗娟
台中銀行和美分行
111年6月20日
18,377元
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