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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