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呂怡燕
相 對 人 林永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88年9月14日所為88年度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河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88年9月14日以88年度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本案賠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駁回對相對人部分之上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請求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永河以88年度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