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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胡紫婕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源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貳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59元【含特休未休薪資24,083元、資遣費44,113元、預告工資28,9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1,310元、例假及休息日加班費37,575元、112年6月至113年6月18日之積欠薪資34,123元(計算式:3,853元+3,853元+8,440元+963元2,890元+5,650元+7,510元+964元=34,123元)、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3,721元、職業災害補償金6,8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然其中薪資、加班費、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143,365元部分(計算式:24,083+44,113+28,900+11,310+37,575+34,123+3,721-40,460【被告於113年7月9日匯款】=143,365),本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33元(計算式:1,550元×2/3=1,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27元(計算式:1,660元-1,033元=6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㈠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
 ㈢兩造如有簽訂僱傭契約書,應予提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