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國銘 住○○市○○路0段000巷00號之0十四 樓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