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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告  蘇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0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