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宇綸即永盈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283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應提出正式起訴狀(含證物)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