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翁俊明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4,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29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晢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