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蕭尚修即進展商行
訴 外 人 謝宥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