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弘唯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瑞興
一、債務人弘唯營造有限公司、蘇瑞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9,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債務人王富弘於民國113年7月9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中○○○○○○○○○,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富弘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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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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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