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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洪子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80,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2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0,100,000元
113年6月26日
2.68
113年7月27日
002
2,617,751元
113年6月26日
4.01
113年7月27日,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003
1,746,164元
113年6月26日
4.01
113年7月27日,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004
4,365,394元
113年6月26日
4.01
113年7月27日
005
46,328元
113年9月6日
7.73
006
2,871元
113年9月6日
5.73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