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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庭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12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001
336元
113年3月20日
002
1,125元
113年3月20日
003
236元
113年3月20日
004
3,328元
113年3月20日
005
702元
113年4月20日
006
1,488元
113年3月20日
007
3,108元
113年3月20日
008
966元
113年4月20日
009
1,965元
113年4月20日
010
1,404元
113年4月20日
011
2,160元
113年4月20日
012
3,552元
113年3月20日
013
3,184元
113年3月20日
014
8,280元
113年4月20日
015
1,458元
113年3月20日
016
760元
113年4月20日
017
702元
113年3月20日
018
5,764元
113年3月2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