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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鏡霏即王采瑄


            王志煜 

            游秀珠 

一、㈠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游秀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於民國98年至103年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新臺幣(下同)461,090元,其中(1)額度80萬元,邀同債務人王志煜及游秀珠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128,060元。(2)額度80萬元,邀同債務人王志煜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333,030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13年9月18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王鏡霏即王采瑄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志煜及游秀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5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448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游秀珠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317591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448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游秀珠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17591元
王鏡霏即王采瑄、王志煜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