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債 權 人 陳文彬
上列債權人陳文彬因與債務人詠舜貿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文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冠銘之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