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建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名字「張建衛即李建衛」是否有誤?依聲請人所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該姓名為「李建衛」,張建衛非其舊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