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游淯婷
債 務 人 林鈺恩即林柏豪(即林廣潾)之繼承人
林珈儀即林柏豪(即林廣潾)之繼承人
兼共同法定
代 理 人 鍾青芳即林柏豪(即林廣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柏豪(即林廣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607元,及其中新臺幣38,992元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柏豪(即林廣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