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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李秀菁  

            楊子仲  


一、債務人李秀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96,1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李秀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楊子仲應就上開債務負擔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9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396,185元
113年8月21日
2.69%
113年9月22日
002
2,000,000元
113年8月29日
2.57%
113年9月3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