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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
債 權 人 宏華記帳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素華
上列債權人宏華記帳士事務所因與債務人南錩機械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資?並提出賴素華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