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
債 權 人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上列債權人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債務人鄭凱中之住居所或年籍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參照)。
三、提出債務人鄭凱中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惠金之戶籍謄本。
五、表明請求之利率為何?(不得概括記載法定利率)。
六、提出請求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鄭凱中「連帶給付」之依據?(按連帶責任需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