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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7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