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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歐秀芳  
債  務  人  廖芳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7,5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40號
原借本金
請求金額
利息起訖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新臺幣)
(新臺幣)

(%)

(%)
001
1,000,000元
27,307元
113年7月3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113年8月3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679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0.681
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550,210元
113年5月31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6月17日止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113年7月1日止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679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0.681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