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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陸意心  

            李曉珊  


一、債務人李曉珊、陸意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陸意心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李曉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9,1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陸意心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23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82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曉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5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1元
李曉珊、陸意心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