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國棟
債 務 人 周玟羿(即周峰誼之繼承人)
周思綺(即周峰誼之繼承人)
周孟萱(即周峰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兼上列3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華梅(即周峰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周峰誼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0,27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每月為1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周峰誼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