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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禎憶即洪麗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