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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6號
債 權 人 承耀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又嘉
上列債權人承耀五金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聚得精密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承耀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