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蔡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依法完成合併在案,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亞太電信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聲請人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
㈡相對人蔡佳芳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5650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4565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