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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陳向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向炎業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