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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99號
債 權 人 養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席
上列債權人養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養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記載上開事項完備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