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鍾侑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2,530元匯票一張(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