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欣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杬蓨
上列債權人欣燁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榆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經貴公司合法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三、依所提證物內容所載,系爭貨款為案外人路順達有限公司所負欠,非債務人陳榆昌。是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陳榆昌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