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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號
債 權 人 陳清圳
上列債權人陳清圳因與債務人洪正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清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與債務人洪正賢間,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依所提刑事判決內容所示,台端非被害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