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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債 權 人 張世宗
上列債權人張世宗因與債務人張育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世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聲請狀載明約定清償期限為112年8月20日,應自清償日之翌日起給付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