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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債 權 人 吳曜丞
上列債權人吳曜丞因與債務人黃暐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曜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