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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碧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
之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蓋章不得以影本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