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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巫承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5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2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4,9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9,27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5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11元
巫承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

002

新臺幣354997元
巫承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二

003

新臺幣109276元
巫承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

004

新臺幣86562元
巫承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11元
巫承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54997元
巫承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09276元
巫承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86562元
巫承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