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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岷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