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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債 權 人 江沅璋
上列債權人江沅璋因與債務人蘇煥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沅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為原則,故本件可利息之本金應為新臺幣8萬元,請提出請求新臺幣10萬元計算利息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倘無依據,請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