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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江玟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96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7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769元、違約金新臺幣1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