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江建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4,5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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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1.1%計算。 |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26日止,以新臺幣4,093元按週年利率1.1%計算。 |
| | | | |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以新臺幣8,223元按週年利率1.1%計算。 |
| | | | |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以新臺幣12,391元按週年利率1.1%計算。 |
| | | | 2.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64,592元,自113年6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64,592元,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