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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美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電腦帳務明細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