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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
債 權 人 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本源
上列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冠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