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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李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8,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82號
本金金額
利息(包括遲延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568,809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
9.2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按年息9.28%之1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年息9.405%之1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8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9.405%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自首期違約時計付,最多不逾9期。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9.40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