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
代 理 人 陳琳琳
債 務 人 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昭明
一、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呂昭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4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9)加1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9)加2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