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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 
代  理  人  陳琳琳 
債  務  人  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昭明 

一、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呂昭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4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9)加1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309)加2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