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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金雄、江萬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二、確認債務人江金雄之住○○○○○路00號」?或「復興路18號」?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